湖北省水产局紧急通知: 养虾蟹慎用“杀青苔”类投入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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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19-09-25 15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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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2019年4月江苏、湖北地区相继发生养殖户使用灭苔产品导致虾蟹死亡事件,疑似部分厂家生产的灭苔产品引起水草腐烂、小龙虾螃蟹死亡现象,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以及动保界的轰动。多部门下发风险提示函,提醒养殖户谨慎用药,采用传统方法灭青苔。农林执法部门更责令渔药经营部下架有关产品,召回封存已售产品,为受损养殖户提供处方。目前,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发布《关于慎用“杀青苔”类投入品的紧急通知》,全文如下: 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 省水产局办公室关于慎用“杀青苔”类 投入品的紧急通知 各市、州、县(区)渔业行政主管部门: 近期,江苏、湖南及我省洪湖、监利、潜江等多地相继发生多起使用“杀青苔”类产品导致虾蟹不同程度死亡、水草枯萎水质恶化等异常情况,对渔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,虾蟹是我省渔业特色支柱产业,当前正值养殖关键期,为维护产业使康发展,减少渔民损失,保障渔民利益,特紧急通知如下: 一、开展科学用药宣传。各地要迅速对辖区内虾蟹养殖单位开展科学用药宣传,指导养殖户正确选购投入品,并索取票证。要采取发放风险提示函或宣传单等形式,提醒养殖户慎用“杀青”类投入品,尽量采取物理方法清理青苔。 二、加强风险隐患排查。主动联合相关部门,清查当地农资经营门店。对发现的可疑产品要及时送检,发现的问题产品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査处,避免问题产品流入养殖生产环节。 三、做好善后相关事宜。对已使用该类产品并造成损失的要及时介入,组织专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渔民开展生产自救,尽量降低损失,尽快恢复生产。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,帮助渔民依法索取赔偿。 四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。密切关注辖区内渔业生产动态和舆情动态,发现类似情况或苗头,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、有关部门及省水产局,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,避免事态蔓延。 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
湖北省水产局紧急通知: 养虾蟹慎用“杀青苔”类投入品
【概要描述】2019年4月江苏、湖北地区相继发生养殖户使用灭苔产品导致虾蟹死亡事件,疑似部分厂家生产的灭苔产品引起水草腐烂、小龙虾螃蟹死亡现象,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以及动保界的轰动。多部门下发风险提示函,提醒养殖户谨慎用药,采用传统方法灭青苔。农林执法部门更责令渔药经营部下架有关产品,召回封存已售产品,为受损养殖户提供处方。目前,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发布《关于慎用“杀青苔”类投入品的紧急通知》,全文如下: 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 省水产局办公室关于慎用“杀青苔”类 投入品的紧急通知 各市、州、县(区)渔业行政主管部门: 近期,江苏、湖南及我省洪湖、监利、潜江等多地相继发生多起使用“杀青苔”类产品导致虾蟹不同程度死亡、水草枯萎水质恶化等异常情况,对渔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,虾蟹是我省渔业特色支柱产业,当前正值养殖关键期,为维护产业使康发展,减少渔民损失,保障渔民利益,特紧急通知如下: 一、开展科学用药宣传。各地要迅速对辖区内虾蟹养殖单位开展科学用药宣传,指导养殖户正确选购投入品,并索取票证。要采取发放风险提示函或宣传单等形式,提醒养殖户慎用“杀青”类投入品,尽量采取物理方法清理青苔。 二、加强风险隐患排查。主动联合相关部门,清查当地农资经营门店。对发现的可疑产品要及时送检,发现的问题产品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査处,避免问题产品流入养殖生产环节。 三、做好善后相关事宜。对已使用该类产品并造成损失的要及时介入,组织专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渔民开展生产自救,尽量降低损失,尽快恢复生产。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,帮助渔民依法索取赔偿。 四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。密切关注辖区内渔业生产动态和舆情动态,发现类似情况或苗头,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、有关部门及省水产局,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,避免事态蔓延。 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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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4月 江苏、湖北地区相继发生养殖户使用灭苔产品导致虾蟹死亡事件,疑似部分厂家生产的灭苔产品引起水草腐烂、小龙虾螃蟹死亡现象,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以及动保界的轰动。多部门下发风险提示函,提醒养殖户谨慎用药,采用传统方法灭青苔。农林执法部门更责令渔药经营部下架有关产品,召回封存已售产品,为受损养殖户提供处方。目前,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发布《关于慎用“杀青苔”类投入品的紧急通知》,全文如下:
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
省水产局办公室关于慎用“杀青苔”类
投入品的紧急通知
各市、州、县(区)渔业行政主管部门:
近期,江苏、湖南及我省洪湖、监利、潜江等多地相继发生多起使用“杀青苔”类产品导致虾蟹不同程度死亡、水草枯萎水质恶化等异常情况,对渔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,虾蟹是我省渔业特色支柱产业,当前正值养殖关键期,为维护产业使康发展,减少渔民损失,保障渔民利益,特紧急通知如下:
一、开展科学用药宣传。各地要迅速对辖区内虾蟹养殖单位开展科学用药宣传,指导养殖户正确选购投入品,并索取票证。要采取发放风险提示函或宣传单等形式,提醒养殖户慎用“杀青”类投入品,尽量采取物理方法清理青苔。
二、加强风险隐患排查。主动联合相关部门,清查当地农资经营门店。对发现的可疑产品要及时送检,发现的问题产品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査处,避免问题产品流入养殖生产环节。
三、做好善后相关事宜。对已使用该类产品并造成损失的要及时介入,组织专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渔民开展生产自救,尽量降低损失,尽快恢复生产。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,帮助渔民依法索取赔偿。
四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。密切关注辖区内渔业生产动态和舆情动态,发现类似情况或苗头,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、有关部门及省水产局,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,避免事态蔓延。
湖北省水产局办公室
2019年4月18日